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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業人漏進漏銷違章案件處罰
(臺中訊)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:為建立正確課稅憑證制度,營業人應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,如進貨發票,或給予他人原始憑證,如銷貨發票,營業人如有違反規定,將分別遭受處罰。

  該所說明,轄內甲公司99年間進貨金額合計1,000萬元,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,且同期間銷貨,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,經國稅局查獲,依查得之進貨金額認定漏報銷售額1,000萬元,除核定補徵營業稅50萬元外,並按漏稅額處罰鍰75萬元;另就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,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%之罰鍰計50萬元。

  甲公司不服,主張漏進之行為罰與漏銷之漏稅罰應從一重處罰,提起行政救濟,經行政法院判駁回其訴,判決理由指出,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,與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銷貨發票及申報銷售額,並非一行為,且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與銷貨時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間,亦無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屬漏稅行為之方法結果情事,自不生從一重處罰之情形。國稅局核定,並無違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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贈與股票免課證券交易稅

  【北港訊】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:隨著贈與稅免稅額調高為220萬元,納稅義務人於財產規劃上,每年可運用不超過免稅額度將名下股票贈與子女。

  北港稽徵所表示,證券交易稅係就有價證券買賣行為課徵,而贈與股票非屬買賣,免課證券交易稅。納稅義務人應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,並持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、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,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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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銷售貨物(勞務)應依法報繳營業稅

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,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,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,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,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,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,如係以營利為目的,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。

  該所進一步說明,個人以營利為目的,採進、銷貨方式經營,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,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。如果網路拍賣賣家係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後的二手商品,或他人贈送的物品,自己認為不實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,均不屬於前述須課稅之範圍,但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是透過各種管道收購而來,並藉此賺取價差者,即符合應課稅要件。
    該所提醒民眾,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,如係以營利為目的且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新臺幣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新臺幣4萬元,應向所屬之分局、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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