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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財政部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規定,
個人以營業為目的,透過網路銷售貨物,
最近6個月平均每個月銷售額達6萬元以上,就必須依法辦理營業(稅籍)登記,
注意稅負如下:
(1)營業稅: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6萬元者,
免徵營業稅;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,但未達20萬元者,
按銷售額1%課徵營業稅,由國稅局按季寄發稅單工你持向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;
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,應使用統一發票,由你按期(每2個月)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。
(2)綜合所得稅: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,
應按年度銷售總額X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,與你的其他所得合併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。
(3)營利事業所得稅: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,應依規定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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